发布时间:2018年06月19日 温馨提示:发现不好的内容,立即联系删除!

  享受门特、门慢待遇的广州医保参保人,在药店购买国家谈判药品、医保目录药品和人社部审核确认的药品将能按标准享受医保报销了。昨日,广州市人社局官方网站发布通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对《关于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指定慢性病有关药品费用的通知(试行)(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求意见6月14日截止)。

  须凭外配处方在有效期内买药

  据悉,去年广州市公立医院综合医改启动前,广州市制定的综合医改方案中就明确要求“建立医保定点药店门慢、门特待遇支付新机制”,以妥善解决参保病人用药的可及性、便捷性问题,促进医保门特、门慢病人在基层合理治疗用药,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

  此次,广州市人社局特意将属于门特、门慢支付范围的国家谈判药品,以及门特、门慢药品目录内药品等多种药品纳入到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符合待遇要求的参保人员,前往广州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中发生符合规定的药品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这就意味着,广州医保参保人,在定点药店购买门特、 门慢药品时,可享受医保基金报销。

  当然,并不是每一个医保参保人用医保卡去药店买药都能享受到医保报销。根据政策设定,参保病人首先需按照门特、门慢的规定,到指定医疗机构就医,经具有诊断资格的医师诊断、开具外配处方,并在符合诊疗规范和参保病人病情需要的前提下,确定外配处方用量。就诊的医院应按要求上传外配处方至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参保人可在外配处方有效期内凭外配处方、就医凭证到指定药店购药或由指定药店配送,并由指定药店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办理医保结算。此举可避免参保人因为长期用药而频繁前往医院就诊,尤其是减少那些每周都要去医院开同种药品的病患挂号看门诊的次数。

  定点医疗机构无法为参保病人提供外配处方后续诊疗服务的,不得开具外配处方并上传至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因定点医疗机构原因,无法提供外配处方后续诊疗服务的,参保病人可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变更门诊特定项目选定医院,同时开具外配处方的医院应协助指定药店做好药品配送工作,为参保病人提供后续诊疗服务。

  只需支付自付部分款项

  根据通知规定,参保病人在指定药店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相应社会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指定慢性病药品费用,按照外配处方定点医疗机构的待遇标准支付,并计入相应的社会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指定慢性病的起付标准及最高支付限额。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有关药品费用的限额、起付标准、个人先自付比例和支付比例等,按本市现行社会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参保病人领取指定药店配送的外配处方药品时,属于个人支付的部分,由参保病人与指定药店直接结算;属于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指定药店先予记账,每月汇总后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具体结算办法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指定药店签订服务协议约定。

  在将医保结算待遇迁移到定点药店后,广州也将明确医院、药店、参保人以及医保经办机构之间的责任和权利。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采用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社会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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