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年06月12日 温馨提示:发现不好的内容,立即联系删除!

  一、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安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脱离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七)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满两年未就业,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他情况。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在一年内办理。

  二、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

  (一)购买商品住房

  1、提取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提取人结婚证(或未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购买商品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4、购买商品房首期付款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5、房产部门出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提取人单位填制并加盖印章的“安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二)购买二手住房

  1、提取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提取人结婚证(或未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二手房买卖协议、资金托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首付资金托管凭证、契税、维修基金等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5、卖方房地产权证复印件,买方新过户的房地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

  6、提取人单位填制并加盖印章的“安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三)购买房改房

  1、提取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提取人结婚证(或未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经市房产部门审核的“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原件和复印件;

  4、提取人单位填制并加盖印章的“安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四)自建、翻建自住房

  1、提取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提取人结婚证(或未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合法有效的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批文、施工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4、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工程预算报告;

  5、提取人单位填制并加盖印章的“安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五)大修自住住房

  1、提取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提取人结婚证(或未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出具需要大修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4、需要大修的房地产权证和规划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5、大修费用的预(决)算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6、提取人单位填制并加盖印章的“安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六)拆迁安置住房

  1、提取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提取人结婚证(或未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被拆迁房屋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及增购住房面积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

  5、安置通知书、缴款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6、市人民政府征收管理办公室(原拆迁办)出具的职工房屋拆迁安置情况证明;

  7、提取人单位填制并加盖印章的“安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七)偿还购买自住房贷款本息

  1、提取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提取人结婚证(或未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购房合同(或买卖协议)、贷(借)款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4、还贷款专用存折或卡(存折或卡的流水帐上需有正常的按月还款记录,不得有提取现金记录);

  5、由贷款银行提供的贷款对帐单;

  6、提取人单位填制并加盖印章的“安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八)离、退休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

  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离、退休批文或离、退休证原件和复印件;

  3、提取人个人存折(或银行卡)原件和复印件;

  4、提取人单位填制并加盖印章的“安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九)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提取人个人存折(或银行卡)原件和复印件;

  5、提取人单位填制并加盖印章的“安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十)出境定居

  1、提取人身份证、护照、签证原件和复印件;

  2、公安部门批准的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委托他人代办,须提供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4、提取人个人存折(或银行卡)原件和复印件;

  5、提取人单位填制并加盖印章的“安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十一)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满两年未再就业,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和复印件;

  3、失业证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4、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证明原件;

  5、提取人个人存折(或银行卡)原件和复印件;

  6、提取人单位填制并加盖印章的“安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十二)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1、合法有效的继承文书;

  2、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合法有效的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法定继承人要求提取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申请;

  5、继承人个人存折(或银行卡)原件和复印件;

  6、存在两个以上继承人的,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同时前来公积金中心办理;

  7、提取人单位填制并加盖印章的“安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三、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偿还住房贷款期间按年提取还贷除外)。严禁投机性购房提取使用公积金,以家庭为单位(指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首次购房面积较小等特殊情况需要第二次购房提取公积金的,必须相隔五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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