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年04月20日 温馨提示:发现不好的内容,立即联系删除!

上海社会保险扶贫工作:将外来从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

为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59号,以下简称《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扶贫工作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11号,以下简称《通知》),落实“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现就做好本市社会保险扶贫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扶贫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扶贫开发工作提升到治国理政新高度,把贫困人员脱贫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底线任务和标志性指标,在全国范围全面打响脱贫攻坚战。开展社会保险扶贫,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打赢脱贫攻坚战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织密扎牢社会保障“安全网”的重要内容,是提升社会保险工作科学化、精细化的重要途径,是人社领域聚焦精准扶贫的又一个实际行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按照《意见》、《通知》要求,围绕扶贫工作大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精准发力,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

二、明确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目标任务

社会保险扶贫的目标任务是,充分发挥现行社会保险政策作用,完善并落实社会保险扶贫政策,提升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支持帮助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以下简称贫困人员)及其他社会成员参加社会保险,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逐步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助力参保贫困人员精准脱贫,同时避免其他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等原因陷入贫困,为打赢脱贫攻坚战贡献力量。

三、完善并落实社会保险扶贫政策

(一)减轻贫困人员参保缴费负担。对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继续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养老保险费;对贫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各区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标准为445元。对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进一步做好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继续实施城乡职工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继续将外来从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

(二)减轻贫困人员医疗费用负担。继续推进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做好制度平稳并轨,确保贫困人员保障待遇不降低。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进一步向困难群体倾斜,实施精准支付政策。加强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各项制度政策衔接,发挥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积极防范工伤尘肺病患者致贫返贫。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就业妇女符合条件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三)适时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与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保障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增长情况,适时适度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基础养老金标准、丧葬补助金标准和失业保险金标准。强化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缴费补贴政策,引导城乡居民主动参保缴费。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加强风险管理,提高投资回报率。原农民合同制工人与城镇失业人员履行相同的失业保险缴费义务,享受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

(四)体现对贫困人员的适度优先。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的统筹衔接,“十三五”期间,在认定低保等对象时,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充分运用浮动费率政策,促使企业加强工伤预防,有效降低工伤发生率。对符合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情形的贫困劳动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给予先行支付。

四、强化社会保险扶贫的保障措施

(一)推进贫困人员应保尽保和法定人员全覆盖。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深入基层、农民工集中的高风险行业、单位和岗位,重点摸清贫困人员和贫困劳动力参加社会保险情况,采取通俗易懂的方式开展政策宣传。根据贫困人员和贫困劳动力参保信息,认真落实社会保险扶贫政策,积极主动开展参保登记及缴费等经办服务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支付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

(二)增强基层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能力。科学整合基层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加强经办窗口作风建设,简化优化流程,推进标准应用,本市职工社会保险基本建成“柜面社保、网上社保、社区社保”三位一体的服务格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服务实现全市通办,提升服务水平。加大对基层社会保险经办人员培训支持力度,提高培训层次和质量,将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向基层延伸,打造方便快捷的基层经办平台。

 

 

(三)提高对贫困人员的医疗保险服务水平。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监管,完善协议管理,积极探索按人头、按病种等付费方式,促进医疗机构为贫困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主动控制医疗成本,进一步降低其医疗费用负担。充分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建立分级诊疗体系,完善医保差异化支付政策,适当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促进贫困人员就近合理有序就医。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信息交换和经办衔接,切实减轻贫困患者垫资压力。

(四)加强对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认识开展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重要性,围绕扶贫大局,创新思路对策,加强协调配合,全力抓好社会保险扶贫政策的落实。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管理台账,做好人员标识,动态掌握参保和待遇保障情况,为实施社会保险精准扶贫提供数据支撑。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社会保险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分配下达,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各级民政部门要做好贫困人员的认定工作。

五、其他规定

本通知自2018年1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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