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年01月05日 温馨提示:发现不好的内容,立即联系删除!
当事人调取证据有困难时可依法向法院申请由法院调取证据,下面是《不要和陌生人说话》中女主角梅湘南在离婚诉讼中向法院提交的一份调取证据申请书:
调取证据申请书
申请人:梅湘南,女,1972年10月11日,汉族,住海滨市海滨区海滨小区2楼1202。电话:13512345678
申请事项:请求法院向海滨区公安分局调取“2000年5月12日梅湘南遭受家庭暴力后的报警记录”。
事实及理由:你院已受理梅湘南诉安嘉和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梅湘南遭受家庭暴力后向公安机关报警的记录由公安部门保管,当事人不能自行调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之规定,特申请你院给予调取收集。
此致
海滨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梅湘南
2000年10月9日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十七条: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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