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年11月26日 温馨提示:发现不好的内容,立即联系删除!
对《中医药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已修改)
                                                                王昆文
     这个《征求意见稿》基本上制定成了国家(政府)对中医药的管理条例,因其中涉及国家或政府(及中医药管理部门)如何来管理的内容就有49条之多,占全法66条的74%,因此更像是《中医药管理法》。
    这个《征求意见稿》没有提出或强调中医是以自学成才为主要来源的特点,也没有提到可以通过自学考试取得中医行医资格证。也就是说,应当恢复中医自学考试。
    中医立法的背景是全国的中医院大多数都不“姓中”,立法时怎样面对这一事实?是继续保持这样,还是加以改变?二者必居其一。现在看来,是采取的前者,所以才有把中医师分成两类来管理的做法(第二十三章)。
  《征求意见稿》在调动社会力量发展中医药的积极性方面,体现得还不充分;在如何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上,还显得有些保守,还不够开放。社会办医,不是仅仅“起到有效的补充作用”。
    我们要问:这个《征求意见稿》解决了中医“五化”问题没有?(即中医思维弱化、中医评价西化、中医学术异化、中医技术退化、中医特色优势淡化)或者说解决得怎样?是否做到了对中西“两类医药设置有区别的管理体制和采用不同的管理政策,实行‘平等地位、平级管理、平行运作’的原则”?
    又,第二十三条中,中医医师是否包括中西医结合医师,应当加以明确说明。因为在中医药大学里设置有中西医结合专业,在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时有“中西医结合”类别。
    在《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国卫体改发《2013》54号)中,有这么一段话:“积极发展中医类别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中医专科医院,鼓励药品经营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
    ——我认为,这段话可以写入《中医药法》,但是其中的“特别是名老中医”几个字可以去掉。因为现实是有几个名老中医会去开办中医诊所?他们大多被单位返聘回去了。凡是有资质的都可以办才对。
    中医的前景如何,政策将是决定的因素。《中医药法》的制定,就是要给中医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和发展空间。以此来衡量这个《征求意见稿》,我个人认为,好像还有一定的距离。
    中医医疗机构为什么一定要由政府举办或以政府举办的为主?民办的不可以为主吗?何况后者不需要政府在财政上的投入,只需给它一个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政府只需要监管就行了。
    为什么一定要把中医一分为二,分为所谓“中医医师”和“传统中医师”?传统中医师不可以称为中医医师吗?二者的地位相同吗?这种人为的区分,实际上是主管部门对当前中医现状的无奈:既要维持中西医结合医,又要给传统中医一条发展之路。这种分类,不知是否为一种进步?
    由于中医药在国内的西化,严重干扰和推迟了中医的立法进程。只要中医西化的问题没有解决或拿不出切实有效的解决办法,这个《中医药法》就难以立得好。
    现在,中医被分成了两类(第二十三条):传统的与非传统的。那么,究竟应以哪一类为中医发展的主流?“中医医师”能代表中医吗?既然它是非传统的,就说明它已有所异化,已经不是纯中医了。
    本法第二十三条与第二条有矛盾:根据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中医药,即中国传统医药∠∠∠∠眠有特定理论和中华文化特征的医学体系”,那么,第二十三条所称的“中医医师”是明显有别于“传统中医师”的另一类“中医医疗人员”,它是否也属于“本法所称中医药”呢?这就使人有些含混不清了。我认为,所谓“中医医师”,实际上就是有别于“传统中医师”的、近似于“中西医结合”的医师,只是他仍然挂着中医的牌子。
     我在三年多前写的“《中医药法》草拟稿应当重写”一文中提出了十点意见(或是该草拟稿中存在的需得改写的十个问题)。今天,我们把刚刚公布在网上的《中医药法》(征求意见稿)拿出来一一比较,就可发现:这十个方面有的已得到了改变(或修正,或补充等),但改变得有限;而有的则基本没有改。因此,这个《征求意见稿》最多只能说得上是差强人意。
      我对两稿的比较如下:
       1、 主角仍然是政府; 2、 “促进中西医结合”这句话依然保留; 3、 没有再写入“中医药∠∠∠∠是我国医学科学∠∠∠”这样的话,而强调了“国家发展中医药文化”; 4、 中医药的独立自主权依然没有解决; 5、 增写了“中药发展”一章; 6、 关于个体中医与民间中医依然重视得不够。即允许民办,但不是放开个体医疗; 7、 关于中医治疗传染病与急症,明确了中医可以参与对传染病的防治,但未提及中医治急症; 8、 中医药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明确了应当发挥中医药的作用,采纳其方案; 9、 关于社会办医,虽然有所放开,但门开得很有限,并没有完全打破垄断; 10、 贾谦等人写的《中医战略》一书尚未得到全面采用。
     这个《征求意见稿》中,我认为有问题及不足之处的,主要在第四、第十五、第十六、第十七、第二十三、第四十二、第四十五、第六十四条,还有第三章。现分述如下:
     第三条既说了“国家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而第四条又说“促进中西医结合”,这就有点矛盾了。因为“并重”是并列且同等的关系,而“结合”是合二为一;“结合”了,还“并重”什么?莫非“并重”只是暂时的,而“结合”才是最终目的么?对此,我们不应该忘记钱学森先生说过的一番话:“中医、西医是两个不同的体系,没有办法结合∠∠∠∠。”潘德孚先生有一句话颇耐人寻味,他说:“中西医结合就像一碗熟饭和一碗生饭拌起来一样不好吃。”
     第十五条,删去了原《草拟稿》第十七条中很重要的一句话,即“申请举办中医个体诊所、坐堂医诊所,符合条件和设置标准的,应当准予设置”;还删去了“支持符合中医行医特点的上门服务、在家服务等服务方式”。在这个《征求意见稿》中,全文未再见有“中医个体诊所”和“坐堂医诊所”字句。我对此的理解是,目前的中医发展导向是仍以发展公办中医院为主,限制个医。但这正是当前整个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陷入所谓“深水区”、迈不开关键性一步之体现。
     第十六条 此条明文把中医医疗机构区分成了两类:传统的与非传统的;只有非传统的才可以提供传统中医药以外即西医药方面的服务。这就从法律上承认了目前由政府举办的中医院和中西医结合医院所施行的亦中亦西或中西医结合的行医模式,并且还将继续保持下去。然而,像这样的医疗机构(多半以西医药为主)仍然把它归类在“中医医疗机构”中是合理的和名副其实的吗?因此,本法应对“中医医疗机构”作出解释或界定。不然,名不正则言不顺,使得大家有些含混不清。不过,举办传统中医诊所,仅向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执业”,这一条倒是一个明显的进步,值得肯定。如果确实如此,对于众多中医药从业者来说,无疑是个好事。我们期待着这一条获得通过。那时候,将会涌现无数的传统中医诊所,中医将会出现蓬勃发展的局面。
     第十七条 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若按第十九条的要求来看,它们实际上已在相当大程度上改变中医医疗性质了(即不是“以中医技术人员为主,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还何言“不得随意改变”?事情已经成了现实了,因此这一条能够严格执行和对待吗?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中医医疗人员实行分类管理。这就有一个问题:中医医师与传统中医师是否属于同一级别?二者以何者为中医正统或主流?有人把传统中医师理解为民间中医,但民间中医可否是中医医师?中医医师可否设立个体中医诊所或传统中医诊所?传统中医诊所是否就是个体中医诊所?
     第四十二条 其中有“鼓励开展高层次中西医结合教育”。本来,在中医院校教育中开设中西医结合专业就存有不少分歧意见,我个人也认为,中西医结合,只能作为少数医务工作者的研究方向,而且不应把它归类在中医教育中,更不适宜在中医教育和临床中广泛地、大面积地倡导和推行,因为这不利于中医人才的培养。
     第四十五条 “国家发展师承教育,鼓励中医医师和中药技术人员在执业、业务活动中带徒授业”——此处的“中医医师”是否包括传统中医师?应当明确写出。如果不包括,那显然是不合理的。
     第六十四条 “擅自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的∠∠∠∠,依法给予处分。”这一条好像形同虚设,试问:现在为数不少的中医医疗机构(包括中西医结合医院)已经大部分“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了,这又将作何处理?就被允许这样继续合法存在吗?
     第三章 中药发展  本章应改为“中药保护与发展”。我认为,现在我们国家的中药是太需要保护了,尤其是许多野生的及质量较好的道地中药材已经越来越稀少,已经给临床使用带来不利影响。如再不保护,后果将日益严重。再加上在中药材的种植、采收、流通、销售等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如滥施农药化肥、应用转基因技术、滥挖滥采、不按规范泡制,或掺杂使假,或人为炒作、囤积居奇、哄抬药价、扰乱市场等行为。另外,还有用大量的中药材提取“有效成分”生产化学药,或生产饮料,以及不加限制地大量出口等,这些都造成许多损失或浪费或得不偿失,令人堪忧。还有在中成药里能否掺进西药,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故中药里问题多多,迫切需要采取措施加以解决,或未雨而绸缪,但在本章中却有所缺如。
     以上仅列举了我对这份法律征求意见稿的部分意见,也是主要的意见;下面再谈一些其余的、次要的意见,即:
     第一条  在“弘扬中医药”后面,应加“文化”二字。“保护人体健康”,宜改为“以维护人的健康”。在“制定本法”前,加一“特”字。
     第四条 “鼓励西医学习中医”——鼓励是可以的,但把它写入《中医药法》则欠妥。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中医药事业”.----这里仅用“投资”二字不全面,不如用“投资和发展”。因为他们不仅是投资人,不仅是做股东,他们还有热情和责任心,他们应当是发展中医的主体。虽然此稿已删除了原草拟稿中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等字句,但我感觉政府对社会力量发展中医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潜能仍重视得不够。政府对医药卫生事业不应该大包大揽,还是应多把权责下放给民间即社会力量中去。焉知民办的就不能胜过公办的?
     第七条 在“国家发展中医药文化”后面,应加上“保护中医药文化遗产”一句。这个“遗产”很重要,没有它就没有今天的中医药文化,当然也就谈不上继承。
     第八条 此条涉及到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问题。目前的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绝大多数都属于同级别的卫生计生委的副职,实际是在西医的领导下,他们能负起多少“责”?
     第二十四条 请问:谁是全科医生?是中医的还是西医的?西医有全科医生吗?西医院里有“全科”这一科室吗?如果是西医的,又何必把它写入《中医药法》?
     第二十五条 由于现在的医疗广告泛滥,搞乱了人们的思想,给治病带来很多困惑,影响了正规的诊断治疗及疗效,所以我认为应当禁止在大众媒体上发布所有的医药广告(包括中西医)。
     第五十五条  中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不应当忘记了教育部门和宣传部门的责任。因此不应当删除《草拟稿》第四十六条的有关部分。
     第六十二条 “传统中医诊所超范围提供中医药服务的”一句,既然是传统中医诊所,又是“提供中医药服务”,又何来“超范围”一说?“超范围”只能是指不属于“中医药服务”的。
     总之,这个《征求意见稿》,其立意仍着重在一个“管”字上,故体现政府管理方面的内容较多,占了主要部分。如第二章一共十七条中,就有不下十条,而较常使用的词汇如:政府、规划、配置、设置,等。但在如何提升中医药的质量及影响力,如何更充分地调动和发挥广大中医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方面,则着墨不多,显得有些欠缺。如果从历史上看,中医从来不是靠政府的管理而发展起来的,它靠的是民间的自觉行动。“自觉”二字很重要!
     中国的医改之所以没有成功,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没有打破公立医院的垄断。现在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国卫体改发<2013>54号),仅仅是迈出了一小步,但步子仍不够大。试观中国的农业之所以发展得起来,产量大增,就在于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的积极性得到了充分的发挥。农业如此,为什么我们的医疗卫生事业不能走像农业发展这样的一条路呢?公立医院的弊病已越来越显现出来,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始终未得解决,医患矛盾日益突出。现在不得不改,不得不求助于向民营化方向转变,但仍然不敢大胆地抛弃以公立医院为主体的计划经济时代的体制和产物,这仍然是显得“犹抱琵琶半遮面”。
     我认为,今年1月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国务院医改办主任孙志刚就有关社会办医答记者问中,最重要、最核心的两个词组是:“转变卫生发展方式”和“有利于引入竞争机制”。(他的原话是“加快发展社会办医是转变卫生发展方式、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重要举措。”) 因此,如果用“加快发展社会办医”和“转变卫生发展方式”这两点来衡量,这个《征求意见稿》显然就有些落伍了。
    归纳以上内容,最后我建议:
    一  、给个体中医及其诊所一条发展之路——他们是推动中医发展的主力军。目前国外的中医就是走的这一条路。他们的路如何走,完全不必政府来操心,更不要政府在财政上的投入。政府只负责监管。要从根本上解放中医。
    二  、在中医教育中取消中西医结合专业,在中医执业医师考试中也取消这一类别,在《中医药法》中取消“促进中西医结合”的提法。
    三  、恢复中医自学考试,不受学历限制,不拘一格选人才。中医成才与否,与学历没有必然的联系。
    四  、中医就应是传统的,非传统的就是有些走样变形的。因此,本法应该明确地对“中医”、“中医医疗机构”作出解释或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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