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年05月22日 温馨提示:发现不好的内容,立即联系删除!

民间借贷是比较常见的贷款手段。在社会中,民间借贷的纠纷是较多的,所以形成了一种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来调解。那么,下面小编解读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八大变化。

一、受保护利率提高,不再是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根据新的司法解释,年利率24%(即月利2分)是受保护的,月利2分到3分部分受保护,月利3分以上才完全不受保护。这样的利息规定提高了受保护的利率水平,与目前的民间借贷市场比较相符。说到这里,如果您手上有现在有已经起诉但还未判决的案件,过了9月1号判决的话,就有可能拿到比现在判决多的利息了。

二、企业间借贷不再是当然无效的。

新的司法解释明确了民间借贷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结束了这两年来仅仅以被抓的奚晓明副院长的讲话做为确认企业间借贷合同效力依据的混乱局面,表明了司法立场。应该说这是一大进步,给民间借贷市场松绑了。当然,依照新的司法解释规定,法人与其它组织间的借贷为了生产、经营订立的合同有效,为其它目的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并也仍未明确规定。但从实践来说,认定无效的可能性也是大大降低了。

三、明确了涉嫌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适用“先刑后民”的情形

新的司法解释明确了属于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民间借贷案件应当先刑后民,其它情况酌情处理。按该条规定,民间“标会”等涉嫌较多出借人的民间借贷案件将受影响,需依据先刑后民程序进行处理,已经进入审理程序的案件也将被中止。对于出借人来说,万一此类非法集资案件的侦察时间较长,其要求返还款项的时间也必然被拖长。

四、出借款项的方式增加

原来法院认定出借了款项的情况一般限于交付现金、转账等。依据新的司法解释,网络贷款平台支付、交付票据以及特定资金账户的实际支配权均可以视为交付。从立法本意来说,这条是比较有利于出借人的。但就实践来说,可能会出现一些新问题,比如将股票账户交给他人代为炒股时,可能会出现究竟是代为炒股还是民间借贷的争议。

五、转贷合同无效

依据新的司法解释,套取金融机构的资金又高利转贷,或从其它企业借款转贷,或从员工集资转贷均是无效的。从实践来说,要主张无效的一方要提供什么样的证据来证明是转贷还是有一定难度的。显然不能仅以有向银行或其它企业借款,同时也出借款项给其它人就是属于转贷行为,属于无效合同这样简单推论。但如果要主张存在转贷一方通过证明资金的流向来证明存在转贷也是很困难的。所以,总的来说,此条的操作性要看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证据的认定情况。若过松,企业间的借贷合同无效情形可能会很多;若过紧,那么本条就很容易成为宣示性条款,就和原来出借款项用于非法途径的借款合同属于无效的规定一样,成为立法宣示的精神,现实中很难援引适用。

六、有基础法律关系的欠条争议以基础法律关系为准

依据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如果欠条、借条等等产生的原因是因为有基础的法律关系,那么应当以基础的法律关系来审理。所以,今后若有人欠货款等,不能再以简单的欠条做为凭证了,建议企业还是采用还款计划书较为妥当,在还款计划书中也可以约定逾期不还款的利息。

七、适度降低仅有转账凭证的原告举证责任

依据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出借款项一方只有转账记录并主张借贷关系的,被告应当先承担反驳证据证明不是原告主张的借贷关系。本条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放松了目前原告就存在借贷关系的举证责任,比较符合小额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八大变化,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还想了解更多资讯可以关注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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