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年07月20日 温馨提示:发现不好的内容,立即联系删除!

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型的业态

在改善资源配置、提升金融服务效率方面无疑具有优势,但缺乏理论指引的新生事物,规制建设滞后,必然蕴含较大风险,很难稳健成长。因此,推进互联网金融理论的发展和规制体系建设非常必要。本文设计了互联网金融的基本理论分析框架,包含互联网金融的理论内涵、本质与功能,基础要素,互联网金融机构与市场形态及属性,互联网金融的宏观经济效应与监管;在分析互联网金融风险与规制缺失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规制对策建议。

互联网金融理论框架规制约束

互联网金融成为中国经济金融领域的热点已经一年有余,目前的发展面临一个重要瓶颈,P2P网贷平台风险频现,股权制众筹缺乏法律的支持,电商金融创新不断触及传统金融监管的红线,不少第三方支付公司只有牌照没有业务,互联网理财市场被指推高资金成本,等等。那么,互联网金融到底对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还是消极作用?这些问题和质疑,都给互联网金融的前景带来了不确定性。笔者认为,目前,互联网金融发展最大的问题是缺乏理论指引,

理论界、金融当局、金融实际部门等对互联网金融本质与功能等诸多基础问题的认识不一致,进而造成制度建设滞后,缺乏有效的规制约束。本文试图构建一个完整的互联网金融理论分析框架,探讨理论缺失下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规制约束弱化问题,提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背景与核心问题的提出

随着云计算与云存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挖掘等技术进步,互联网引发了人们生活、商业活动和金融业的变革(罗明雄、唐颖和刘勇,2013)。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的2013年,互联网金融出现快速发展势头。当年,获得第三方支付牌照的企业达到250家,围绕支付衍生出互联网理财、借贷、直融等金融服务。以阿里、京东为代表的电商平台,以腾讯、百度为代表的互联网公司,以宜信、翼龙贷等为代表的P2P网贷平台,以点名时间、追梦网为代表的众筹平台等推动着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余额宝、百度百赚、理财通等对接货币基金的网络理财产品一出现就获得成功,规模迅速膨胀;阿里娱乐宝、支付宝钱包、微信钱包集休闲、娱乐、消费等支付以及跨行转账为一体的移动金融服务模式给客户带来更直观、更贴切的体验;网络借贷平台公司以平均每天3家左右的速度出现,微信与支付宝节日红包再显支付便捷的优势,京东白条开启了互联网虚拟信用支付的序幕。互联网金融不仅促进了金融机构创新,而且提升了其竞争意识(宫晓林,2013;王吉发、徐泽栋和李昊峰,2014)。在互联网金融的冲击下,传统银行认识到电商交易、网络社区、大数据、客户体验的重要性,开始涉足电商业务、带有民间金融色彩的网贷业务、余额理财业务,进军互联网金融。建设银行凭借与阿里多年合作的经验,率先上线了“善融商务”平台,其后,民生电商、“中银易商”、农行“E商管家”、工行“容e购”、交行“交博汇”商城等纷纷推出,并在商城开辟了聊天社区,意在获得客户商务活动的交易信息与社交类非结构数据,为供应链金融设计与客户信用风险评价奠定数据基础。在网贷方面,招商银行推出“小企业e家”银行P2P网贷平台,其他银行业也在测试相关的技术平台。面对互联网理财分流储蓄存款的不利局面,银行推出了“类余额宝”应对,工行“天天益”与“薪金宝”、平安银行的“平安盈”、浦发的“天添盈”、民生的“如意宝”等先后亮相。可以预见,互联网金融后续的创新还会出现。创新来自于需求,受制于技术的进步,在这个信息技术、移动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金融服务的创新打开了无限的空间。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正是这种创新的体现。

但是,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势头已经被金融机构的反击和互联网金融自身的问题所遏制。2014年中期以来,银行理财、券商理财、保险理财产品的收益已经超越了互联网理财产品,不少银行也推出零手续费转账支付。毫无疑问,相对于互联网金融公司,商业银行开展这些业务是有优势的。包括系统性风险、监管缺位、制度薄弱,市场处于盲目竞争的状态,这些表象背后存在的核心问题是互联网金融及其相应的发

展与规制建设缺乏一个系统的理论指引。因此,互联网金融理论需要提炼和归结,规制建设需要在理论基础上并参照国际实践经验不断推进。本文将重点探讨互联网金融的基础理论框架和规制约束机制的建设。

二、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理论框架设计

互联网金融一词出现在2012年,不久就被广泛使用。尽管互联网金融已经被各界所接受,也基本明确了是指哪些对象,但对其概念的内涵、理论框架、规制基础等问题仍然没有形成一致的认识。笔者认为,就互联网金融理论框架而言,应该包括四个层面。

(一)理论范畴层面:互联网金融的基本内涵、本质与功能

1、互联网金融的基本内涵

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技,特别是移动支付、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和云计算等,将对人类金融模式产生根本影响。互联网金融是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谢平和邹传伟,2012),它是一个谱系(spectrum)概念,涵盖从传统银行、证券、保险、交易所等金融中介和市场,到瓦尔拉斯一般均衡对应的无金融中介或市场情形之间的所有金融交易和组织形式。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金融形态,其核心功能是不变的,所涉及的金融风险外部性等概念的内涵和金融监管的基础理论也不变,其三大支柱是支付、信息处理和资源配置(谢平、邹传伟和刘海二,2014)。理解谢平和邹传伟(2012)对互联网金融的定义,的确需要一定的想象力。而罗明雄、唐颖和刘勇(2013)给出的定义比较具体,互联网金融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等一系列现代信息科学技术实现资金融通的一种新兴金融服务模式。这两个定义都有其合理的一面,但在理论的严谨性上是不够的,对实践的指引不是很有价值。

笔者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金融两个范畴的融合。互联网是人类思维的外在化,金融是跨时空的资源配置,由于时空存在产生了风险,风险管理成为核心。借助互联网实现人类金融资源配置与风险管理的目标就应该是互联网金融。①相似的概念还有科技金融、环境金融、

气候金融或碳金融等。在国外,没有明确的互联网金融概念,同类概念叫做数字金融(digitalfinance),它包括互联网支付、移动支付、网上银行、金融服务外包及网上贷款、网上保险、网上基金等金融服务。

2、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与功能

互联网金融的类型包括货币类、结算类、融资类、渠道类及其他。货币类主要是数字货币,如比特币、莱特币、元宝币等依靠密码技术生成的货币;结算类主要以第三方支付为代表;融资类的业态有P2P网贷、网络众筹、电商网络贷款以及对应的网络理财融资;渠道类的业态主要有信息平台、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等。不仅仅在银行领域,互联网金融同样引发证券经纪和财富管理的“渠道革命”,弱化证券行业金融中介功能(龚映清,2013)。那么,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到底是什么,具有怎样的功能呢?

笔者认为,互联网金融是金融服务的基因变化,从物理形态走向虚拟(Virtual)形态,但其金融功能并没有变化。互联网金融的基本功能依旧是支付、吸存、放贷、财管、投资、定价、信息服务,与传统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功能没有区别。但互联网金融具有独特功能,那就是为客户提供的便捷、高效、零距离的财富管理直观体验。正是这种依托高科技实现的便捷服务,将金融功能进一步融入到日常经济、商务活动当中,客观上加剧了金融的脆弱性,一旦产生风险,会出现传递快、系统性强、不宜控制的局面。

从金融管制的角度看,狭义互联网金融,如P2P网贷、网络众筹等,实际上是民间金融的信息化,是影子银行体系的一部分。影子银行就是具有了商业银行功能,开展商业银行业务而又不是商业银行的组织或机构。从这个角度看,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影子银行,它缺乏监管,自律不足,透明度不高,需要注意其风险的积聚和传染。

(二)互联网金融框架的基础要素

传统金融体系的基础要素包括货币、信用、支付等,那么,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这些要素是否发生变化了呢?

1、互联网货币的货币属性

互联网空间具有无限支付功能的数字货币,它是依靠密码技术的货币(Cryptocurrency),不依托任何实物,使用密码算法生成。此类货币最具典型代表的就是比特币。那么,比特币是不是货币呢?从货币的起源与发展看,在人类历史上,早期的实物货币产生于交易过程,是需求决定的。货币形态又伴随着生产力的进步或变革而发生重大的变化。如金属货币出现在原始社会末期到奴隶社会初期,银行券出现在工业革命期间,纸质信用货币出现在后工业化的开始,那么,数字货币出现在以云计算为代表的互联网时代是否具有规律性呢?人类社会的发展阶段,从生产力发展角度可以划分为前工业时代、工业时代、后工业时代和互联网时代(李耀东和李均,2014)。今天出现的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绝非偶然。不过,目前的主流观点是,比特币没有价值,没有信用背书,不属于货币,最多算投资品。但是,货币的价值是什么,是劳动?是国家信用?这些对于实物货币、主权信用货币是适用的,但是,对于数字货币,价值来自市场的公允价值,也就是全球互联网市场的认同,这一进程正在加快。因此,笔者认为,比特币就是一种货币,它不同于Q币等虚拟货币,未来很可能成为超主权货币,对国际货币体系产生实质性影响。

2、第三方支付是渠道与机构特征

如果从美国的PayPal的发展史看,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性质认定完全取决于法律制度的规定。由于PayPal具有发卡功能,因此,在欧洲落地时,卢森堡要求其注册为银行,英国则把它界定为电子资金发行商。而在美国,它是资金中转商,另外,不同州也有不同规定。在澳大利亚,PayPal被定为授权存款收受机构。2011年中国人民银行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始实行准入监管,发放支付牌照,已有250家机构获得支付牌照。伴随着第三方支付的衍生金融业务,如虚拟信用支付、理财通道等,可以对其合作机构实施有效的监管,并由合作机构代行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衍生业务的监管。支付依托相应的渠道,从支付方式看,使用固话POS的现场支付方式逐渐向固话POS+手机支付、移动POS支付等非接触支付方式过渡(李麟和钱峰,2014)。第三方支付正是依托移动技术,将便捷的支付服务渠道提供给客户。

3、互联网借贷的信用形式创新

互联网借贷,如P2P、电商小贷是网络化的信用形式,在此基础上又进行了证券化业务创新,其业务形式是以债权契约转让和应收贷款证券化为主。在债权转让过程中,平台充当了担保方,将集中债权打细成为分散债权,转售给零散的投资者,为小额投资人提供了便利,并分散了风险。资产证券化的功能是盘活资产,提高资产的流动性。推动资产证券化的力量是市场化的金融中介,其目标是获得证券化过程中的各种服务收益。有不少券商试图推进P2P网贷证券化,这样,网贷业务就演变为基础设施加特殊目的载体(SPV),成为典型的影子银行。电商金融主要是小贷业务,具有一定的贷款扩张乘数效应,这是在银行体系之外的信贷扩张,进一步加剧了金融脱媒程度(黄海龙,2013)。互联网借贷在监管上存在潜在问题,因此,演变为信用形式的影子银行产品,但其基本的信用内涵没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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