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年07月02日 温馨提示:发现不好的内容,立即联系删除!

早在2019年3月20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正式发布。公告对增值税征退税率进行了调整,并对2019年6月30日前出口货物服务如何适用退税率进行了明确。

一、关于增值税税率调整

【文件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用一句话概括这次增值税退税率调整,就是“征退16%同降为征退13%,征退10%同降为征退9%,其他退税率不变”。

此次退税率调整范围仅仅限于原征退税率一致(16%或10%)的情况,原来征退税率不一致的,只对征税率进行了调整,退税率没有调整。

调整后,现行的出口退税率仍为5档(不包括离境退税),分别是13%、10%、9%、6%、0。调整情况可以见下表:

第1-2行的情况是本次调整范围,征税率、退税率同时降低。这种情况对出口企业来讲,购进时的进项税额和出口后的应退税额都会减少,特别是对于生产企业,按照免抵退税方法计算的免抵税额也会随之减少,对税务机关的免抵调库产生影响,税务机关应特别关注。

 

第3-6行的情况是征税率降低,退税率不变。这种情况对出口企业来讲,会造成征退税差额减少,从而降低企业成本。

第7-8行是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随着征税率的降低,应征税额也随之减少。

总体来说,这次退税率调整后,退税额度和规模会有所下降,但是退税水平不会变化或略有提高,而且可以减少资金占用,降低企业税收负担,降低出口成本,对出口企业来讲是利好消息。

二、关于退税率调整的过渡期

【文件规定】

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过渡期政策仅适用于本次调整退税率的出口货物服务,未调整退税率的,不涉及过渡期问题。

过渡期政策用一句话概括,就是“过渡期结束前,外贸企业按照购进发票的征税率退税,生产企业按照调整前退税率退税”。那么:

第一个问题:为什么要设置过渡期?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的过渡期规定为什么不一样?是不是不公平?

设置过渡期,主要是考虑到在退税率调整前出口企业已经按原16%(10%)税率购进的货物服务,出口后如果按照调整后的退税率13%(9%)计算退税额的话,会出现征多退少的问题,为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设置了3个月的过渡政策。

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规定了不同的过渡期政策,是由于两种不同的退税计算方法造成的,虽然表面上看有区别,但是实质是一样的。

先说外贸企业,采取的是免退税方法,是按照进项发票计算退税额的。对于这次调整退税率的货物服务,在过渡期内就是购进时缴多少税,出口后退多少税,缴的多退的多,缴的少退的少。

再看生产企业,采取的是免抵退税方法,是按照外销收入计算免抵退税额的,注意计算出来的是免抵退税额,不是应退税税额。生产企业能退多少税,是要与留抵税额,也就是与进项税额进行比较后才能知道,生产企业退的税也是进项税。所以说,对于这次调整退税率的货物服务,在过渡期内生产企业也是购进时缴多少税,出口后退多少税,缴的多退的多,缴的少退的少,与外贸企业是一样的,不存在不公平问题。

 

第二个问题:在过渡期规定中为什么要强调“2019年4月1日前”?过渡期政策中加括号的(含2019年4月1日前)有什么意义呢?

个人认为,这个(含2019年4月1日前)对生产企业没有特别意义。因为按照过渡期政策规定,生产企业2019年6月30日前出口的货物服务,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本身就包括了2019年4月1日前,也就是说如果把(含2019年4月1日前)这个括号去掉,也不会影响生产企业过渡期政策的执行。

那么,如果把(含2019年4月1日前)这个括号去掉,对外贸企业执行过渡期政策有什么影响吗?

由于外贸企业存在“先出口,后开票”的现象,所以外贸企业2019年4月1日前出口的货物服务,在2019年4月1日后取得进项发票的情况是非常普遍的。

所以,加(含2019年4月1日前)这个括号的第一个意思就是把过渡期提前到2019年4月1日前,即2019年4月1日前出口的货物服务也适用过渡期政策。

另一个问题就是:外贸企业2019年4月1日前出口的适用16%(10%)税率的货物服务,如果取得税率为13%(9%)的进项发票,能不能适用过渡期政策呢?特别是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应该取得税率为16%(10%)的进项发票,但供货企业没有按照规定开具,而是开具了税率为13%(9%)的发票,外贸企业能不能退税呢?

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如果认为外贸企业没有按照规定取得进项发票,是可以不予办理此笔业务的出口退税的,这就使得外贸企业处于两难境地。

因此,个人认为,加(含2019年4月1日前)这个括号的第二个意思就是明确了外贸企业2019年4月1日前出口的适用16%(10%)税率的货物服务,只要取得税率为13%(9%)的进项发票,是可以按照过渡期规定办理退税的。避免了税企之间的争议,解决了外贸企业的实际问题。

第三个问题:如何理解“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为什么会出现“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呢?这是因为征税率没有过渡期,退税率规定了过渡期。即自2019年4月1日起,征税率已经调整为13%(9%)了,但按照过渡期政策,符合条件的,退税率仍可以执行16%(10%),这样就造成征税率小,退税率大的情形。

按照免抵退税办法的规定,当征退税率不一致时,应当按照征退税率之差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计算公式为: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从操作层面上讲,这个计算过程是由计算机自动完成的。新版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的出口退税率文库已经更新为2019B版,涉及本次退税率调整的出口货物服务,凡是2019年4月1日后出口的,征税率均自动显示为13%(9%)且不允许修改,退税率也自动显示为13%(9%)但是允许修改。符合过渡期规定的,企业应手动修改退税率为16%(10%),这就出现了征税率小,退税率大的情况,造成申报系统自动计算的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为负数。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就明确了“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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