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年03月23日 温馨提示:发现不好的内容,立即联系删除!

近日,由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共同主办的以“《电子商务法》的实施与数字经济发展”为主题的第4届电子商务法治高峰论坛在北京举办。来自执法部门、社会组织、高校院所、电商企业的专家学者、从业人员,围绕电商法、电商平台规范、人工智能风险、电商信用评价以及电商国际化等话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1月1日,《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部电商领域的综合性法律,针对舆论关注的代购、刷单、大数据杀熟、捆绑搭售等都作了相关规定。

为什么要设立《电子商务法》?

电子商务是指通过电子行为进行的商事活动。这种观点以1996年《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为代表。广义的电子商务是指通过电子行为进行民商事活动。商事活动的范围被民商事活动所覆盖。依通说,商事活动是以盈利为目的、具有营业性的民事行为,而民商事行为的外延显然大于商事行为,它不仅包括商事行为,也包括非商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活动。事实也是如此,电子商务中的“商务”并非名副其实,他不仅包括“商事行为”,也包括非商事行为,例如自然人之间的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法》的法律定义

电子商务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通过电子行为设立、变更和消灭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政府调整、企业和个人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通过信息网络所产生的,因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各种商事交易关系,以及与这种商事交易关系密切相关的社会关系、政府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会长邱宝昌表示,电商法施行虽已两月有余,但如何有效规范电商行为、促进电商健康发展,仍然是广大电子商务法学研究者和从业者应共同思考的问题。电商领域存在的违法广告、不正当竞争、平台责任认定、零星小额认定等问题,仍有待进一步研究解决。

据市场监管总局最新发布的信息,2018年,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共受理网络购物投诉168.20万件,同比增长126.2%,投诉问题主要为:虚假广告、假冒伪劣、质量不合格、经营者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等。

“不同于传统市场,电子商务市场更倾向于技术、资金、资本市场等要素;对于平台责任的认定不能单纯依照传统市场来考量,而应结合电商实际情况综合认定。”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副司长韦犁认为,对电商进行规范治理的过程中,不仅要强调审慎监管,还要考虑前瞻发展。

商务部电子商务司发展规划处巡视员宋敏青建议,以《电子商务法》实施为契机,构建电商发展新格局,一方面要健全制度体系,加强配套法规和标准的制定和落地;另一方面要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线上线下、国内国际市场融合发展;此外,还应创新举措加速电子商务普惠发展,继续开拓国际市场,引导电子商务开放发展。

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表示,在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数字经济发展进程中,人工智能不仅为日常工作生活带来诸多便捷,也造成了一系列潜在风险,如:人工智能进化能力加强,容易引发反噬风险;适用范围越来越广,容易引发越界风险;容易扩散,容易引发滥用风险;产业竞争激烈,容易引发代差风险等。对此,孙佑海认为,在今后电商的发展过程中,应当加强电商配套法规的制定和落地,增强关键技术核心竞争力,确保平台系统更加规范合理、稳定可靠。

数字经济中,消费者技术依赖性更强、面临数据量更大、选择难度更高、平台对交易的控制更强、信息数据溯源性更强。中消协法律事务部主任陈剑说,就此而言,数字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应当重点贯彻“消费者优先”的理念。

“电商视角下,数字经济具有支撑技术化、运行平台化、行为数据化、数据数字化、营销精准化等特点。以电商为代表的数字经济的发展,不仅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也带来了一系列诸如消费者信息及数据权益的保护、数据财产权保护、数据交易行为规范等新问题、新课题。”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认为,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在于将数据行为和数据权利界定清楚,避免中性的技术变成刚性的程序后演变为霸权。

“农业时代确立了产权规则,工业时代确立了知识产权规则;人工智能时代呼唤数据规则。”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石静霞强调,随着数字经济不断发展和全球命运共同体深度推进,《电子商务法》国际化势在必行。

京东集团副总裁曲越川则从企业角度提出了几点建议:加快电商法有关配套法规的立法;完善电商领域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多方参与、多维评估的综合性信用评价体系;在执法实践中,突出对平台经营者应知明知的责任认定,明确平台经营者应知明知的界定;进一步细化质量问题责任的界定,协调《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安全法》中的有关规定,明确零售商和生产商的责任承担;建立以大数据为依托的预知预警治理体系,强化精准监管,确保有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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